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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日期:2019-4-8 09:13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工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评审、科研、管理和规划;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等可参照执行。
有关行业制修订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评定标准应满足本文件的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644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5044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aq/t 9004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enterprise 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安全生产各要素构成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使生产经营各环节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环、管处于受控状态,实现安全生产规范化、本质化、定置化、程序化,并持续改进。
3.2
安全生产绩效 work safety performance
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3.3
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y
工作场所内外与企业安全生产绩效有关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3.4
安全资源 safety resources
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材料、技术和方法等。
3.5
承包商 contractor
在企业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团体。
3.6
供应商 supplier
为企业提供材料、设备或设施及服务的外部个人或团体。
3.7
变更管理 change management
对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备或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以避免或减轻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3.8
风险 risk
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的严重性的组合。
3.9
风险评价 risk assessment
运用定性或定量的统计分析方法对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其严重程度,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其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3.10
风险管理 risk management
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确定风险控制的优先顺序和风险控制措施,以达到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目标而采取的措施和规定。
3.11
险肇事件near-miss incident
未发生人身伤害、健康损害的事件。
4  一般要求
4.1  原则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实现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4.2  建立和保持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生产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3  评定和监督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
企业应根据本文件和有关评定标准,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自评;自评后自愿申请外部评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5  核心要求
5.1目标职责
5.1.1目标
企业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文件化的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明确目标的制定、分解、考核等环节内容。
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应按照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安全生产指标、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并及时调整。
5.1.2机构和职责
5.1.2.1机构设置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企业应根据实际建立健全从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并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
5.1.2.2 主要负责人及领导层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企业领导层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要求,履行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职责。
5.1.2.3全员参与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部门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对适宜性、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企业应做到按照安全生产职责,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5.1.3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
企业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5.1.4安全文化建设
企业应按照aq/t9004的要求开展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员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5.2法规制度
5.2.1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
5.2.1.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法律法规、标准清单和文本数据库。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
5.2.1.2规章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奖惩管理、相关方安全管理、变更管理、职业卫生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5.2.2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岗位风险,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岗位员工应参与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企业应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保证其适用性。
5.2.3文档管理 
5.2.3.1安全记录管理
企业应严格执行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
5.2.3.2评估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适用性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审。
5.2.3.3修订
企业应根据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自评结果、评审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等,征求相关人员意见,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5.3教育培训
5.3.1教育培训管理
企业应明确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和从业人员个人教育培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5.3.2人员教育培训
5.3.2.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规要求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的,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3.2.2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标准要求。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新入厂(矿)人员在上岗前应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培训教育时间和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转岗、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应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
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和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5.3.2.3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承包商和供应商进入企业内部的从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保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企业应对外来检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应急知识等教育。
5.4运行控制
5.4.1设备设施管理
5.4.1.1设备设施建设
企业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按规定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规范管理。
设备设施变更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风险控制。
5.4.1.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保养,保证其安全运行,
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施以及检测与监测设备,建立台账,定期检查维护。
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5.4.1.3设备设施检维修
企业应制定并严格执行检维修管理制度,落实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对于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应落实“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原则。
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风险分析、控制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检维修后应进行安全确认。
5.4.1.4设备设施验收及拆除、报废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企业应执行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和报废管理制度,应使用设计符合要求、质量合格的设备设施。
拆除的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处置。拆除的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的,须制定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
5.4.1.5警示标识
企业应根据作业场所的风险特点,按照gb2894、gbz158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正确的安全警示标识,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识,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识。
5.4.2作业安全
5.4.2.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风险,应进行分析和控制。
生产现场应实行定置管理,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生产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应设应急照明,并划出安全通道。
对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爆破、吊装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安全措施等内容。
5.4.2.2作业行为管理
企业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行为风险、设备设施使用风险、工艺技术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企业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杜绝“三违”行为。
企业应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职业病用品(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企业应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实现设备能量隔离。
5.4.2.3岗位达标
企业应建立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制度,明确召开班组安全会议的要求和内容。
企业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其预防控制措施、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措施。
企业各班组应按规定开展安全学习、安全检查等安全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
5.4.2.4承包商、供应商管理
企业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
企业应建立合格承包商、供应商的名录和档案,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企业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承包商、供应商进行统一安全管理。
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承包商、供应商。企业和承包商、供应商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企业应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纳入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按照企业从业人员的要求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作业行为管理。
企业应通过供应链关系影响承包商、供应商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5.4.2.5变更管理
企业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机构、人员、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管理。变更的实施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
5.4.3职业健康
5.4.3.1职业卫生管理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企业应确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应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企业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结果,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检验、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企业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档。企业不应安排上岗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应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禁忌作业。
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铅封。
5.4.3.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企业应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
企业应按照gbz158、gbz/t203的规定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5.4.3.3职业病危害申报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4.3.4职业病危害检测
企业应组织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并登记在档。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劳动者公布。
5.5隐患治理
5.5.1隐患排查治理
5.5.1.1隐患排查
企业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以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为基础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全体员工的责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实行隐患排查、记录、监控、治理、销账、报告的闭环管理。
企业应依据有关法规、标准,组织制定各部门、岗位、场所、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或排查清单,明确排查的范围和要求,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包括承包商和供应商等服务范围。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5.5.1.2隐患治理
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企业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和销账。
5.5.1.3隐患信息报送
企业应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并按照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5.2风险管理
5.5.2.1危险源辨识
企业应制定危险源辨识管理制度,应明确全员参与本单位的危险源辨识工作。
企业应对本单位的所有工作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包括进入工作场所的所有人员及常规、非常规的活动和状况,并依据gb18218等有关标准、文件规定,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5.5.2.2风险评价
企业应组织制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频次、准则和工作程序等。
企业应选定合适的风险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和有害因素识别及风险评价。在进行风险评价时,应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分析。
5.5.2.3风险控制
企业应选择工程技术、管理、教育、个体防护等措施,对风险进行控制。
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对其进行分级管理,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控制措施。
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5.2.4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管理
企业应对确认的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备案。
企业应建立健全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对危险源实施分级管理。制定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并对重大危险源设置安全监控报警系统。
5.5.3预测预控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管理等情况,运用定量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
5.6应急救援
5.6.1应急准备
5.6.1.1应急救援组织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企业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无需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可与附近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服务协议。
5.6.1.2应急预案
企业应按gb/t29639和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5.6.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5.6.1.4应急演练
企业应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5.6.2应急响应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企业发生有害物大量外泄事故或火灾爆炸事故应设警戒线。
企业抢救人员应佩戴好相应的防护器具,对伤亡人员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5.7事故查处
5.7.1事故报告
5.7.1.1事故事件管理
企业应加强对险肇事件的管理,分析发生原因及可能导致的后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做到事故管理“四不放过”。
企业应按照gb6441开展事故统计分析,宜与国际通行的事故统计指标进行对比,应将对标结果纳入日常事故统计工作中。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账。
企业应将承包商、供应商在企业内部发生的事故纳入本企业事故进行管理。
5.7.1.2事故报告
企业应明确事故报告程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应按规定和程序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5.7.2事故调查和处理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相关规定和gb6442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5.8持续改进
5.8.1绩效评定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运行情况进行自评,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自评工作。自评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全面查找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中存在的缺陷。
5.8.2持续改进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自评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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